(2014)栖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73号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6458718-3。法定代表人王乃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超、郑金亮,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松山街道郝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惠波,董事长。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松山街道郝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惠波,董事长。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