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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宝铨与朱大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铨,朱大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668号原告蒋宝铨。委托代理人刘新伟。被告朱大志。委托代理人朱金年。原告蒋宝铨诉被告朱大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宝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宝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宝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宝铨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程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