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肖某,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尹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