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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维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维红,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