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华、王美珍、方文辉与被告康辉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华,王美珍,方文辉,康辉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013号原告:王有华,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王美珍,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方文辉,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丽双,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辉煌,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华、王美珍、方文辉与被告康辉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华、王美珍、方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王有华、王美珍、方文辉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