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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梁惠珍、刘天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惠珍,刘天桥,麦敬东,徐迎春,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惠珍,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天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麦敬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徐迎春,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敬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刘天桥、徐迎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760.03元(含执行费18086.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