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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78号184A。法定代表人石朋成,总经理。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桥镇南桥路839号2幢234室。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海新世纪文峰大厦计算机信息机房气体消防工程。原告按约施工后,该工程于2013年1月14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8000元及延迟付款的滞纳金(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陈述,2012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普陀区绥德路650号的上海新世纪文峰大厦计算机信息机房气体消防工程交原告承包;工程总价为78000元,该承包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不因材料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而变动;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预付40000元,工程完成通过被告验收,原告提交工程结算书,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被告支付20000元,本工程经消防备案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被告支付18000元;如被告未按合同付款,每延误一日,按未付部分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进场施工,2012年2月,原告按约完工。2013年1月14日,上述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就剩余款项18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9月,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未予偿付剩余工程款18000元,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相应利息之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有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博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坤成楼宇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本金以人民币18000元计,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姚鸿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汉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案件引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