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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勇与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勇,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18-1号原告:戴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负责人:王灿辉,经理。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一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勇诉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戴勇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黄贝支行及中国银行深圳水库新村支行的银行账户。现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黄贝支行及中国银行深圳水库新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方    业    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昌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方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