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JEANANTHOIN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东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秦东承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