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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JEANANTHOIN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东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秦东承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