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小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树,王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树,原系长沙市雨花区江南天天渔港酒楼经营者,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陈小树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29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被上诉人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雨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伟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提交法院的工资条、长沙市雨花区江南天天渔港酒楼《补发人事考勤制度》和证人证言等书证,本案是王伟进入长沙市雨花区江南天天渔港酒楼担任刺身主管,2013年12月该酒楼被注销,因未支付王伟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伟选择上诉人陈小树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江南天天渔港酒楼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小树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