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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宋俊梅与吴勇、季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梅,吴勇,季蕾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89号���告:宋俊梅,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燕,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勇,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季蕾蕾,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梅诉被告吴勇、季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勇所有的挂靠于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A821**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勇所有的挂靠于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A821**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倪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