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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海城市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王宝文、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宝文,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83号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守靓,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峰,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文,男,汉族,农民,住牛庄镇北关村。被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宁大友,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宝文、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宝文、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城市牛庄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