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孙某某,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孙启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