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沈根法、高凤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根法,高凤仙,沈卫国,孙国萍,沈某,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根法,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仙,女,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卫国,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萍,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法定代表人:郑翰献,总指挥。上诉人沈根法、高凤仙、沈卫国、孙国萍、沈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民初字第15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江干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本案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是由江干区当地政府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曾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故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很难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作出公正判决。2、该案应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民初字第156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属于应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沈根法、高凤仙、沈卫国、孙国萍、沈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