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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赡养费2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陈某某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