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东升与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东升,何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号原告林东升,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告何东花,女,34岁,汉族,农民,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东升与被告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林东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华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