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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波、顾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林波,顾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宪根、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被告顾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波、顾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0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