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林波、顾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林波,顾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宪根、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被告顾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波、顾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0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