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澄滨商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彦明与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明,顾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463号原告杨彦明。被告顾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明诉被告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杨彦明已预交),由杨彦明承担。审 判 长  刘尧宇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华永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成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