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140号-1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宫敏与张秋贤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140号-1申请执行人宫敏,女,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秋贤,女,194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宫敏与张秋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宫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秋贤给付案件款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7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02139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珍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