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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法定代表人:邓俊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原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16元,减半收取21708元,由原告常州市金狮压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官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