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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建峰与史从云、乔珍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峰,史从云,乔珍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赵建峰。委托代理人高继花。被告史从云。被告乔珍珍。委托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原告赵建峰诉被告史从云、乔珍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