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珍祖与裴玉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祖,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李珍祖,男,生于1967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裴玉梅,女,生于1971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珍祖与被执行人裴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民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裴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的存款4100元,本院已强制其将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裴玉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