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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爱胜、汪亮桃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照祥,主任。被执行人:许爱胜,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亮桃,女,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许爱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枞行非审字第0011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8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爱胜、汪亮桃的银行存款43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