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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刘某分十一期支付168293.63元,并自愿放弃所有逾期利息。如不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由于该分期付款时间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