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许康与周守浩、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康,周守浩,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守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许康因与被上诉人周守浩、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9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9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许康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月侠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增丽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