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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克俊与王爱东、朱晓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俊,王爱东,朱晓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刘克俊。委托代理人陈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定山,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爱东。被告朱晓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俊与被告王爱东、朱晓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