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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荣成北方水产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北方水产有限公司,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北方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颜家村。被执行人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北方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威商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威商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