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小家与张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家,张朝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徐小家,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被告张朝文,男,汉族,1966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家诉被告张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徐小家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