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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小家与张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家,张朝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徐小家,女,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被告张朝文,男,汉族,1966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家诉被告张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徐小家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