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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玉修,万传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6号原告:席玉修。被告:万传选。本院受理原告席玉修与被告万传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席玉修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玉修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