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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代其春盗窃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喻世强,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其春,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高中文化,无业,现暂住桐梓县燎原镇。2010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华,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专文化,现暂住桐梓县燎原镇。因本案于2013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方容,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强,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建,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和林,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喻世强,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建,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陈建、杨和林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脱逃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桐梓县金赤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化)上班的代其春、杨光华用一根油管,利用当晚值班的情况下,在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取了两桶计50L的柴油,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金赤化拉煤渣的一货车驾驶员。二人各分得15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7元。2、2012年9月末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杨光华在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取了两桶计50L的柴油,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货车驾驶员。代其春分得150元,杨光华分得1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7元。3、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杨光华在金赤华热电3号锅炉处,由杨光华将一根长十几米,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的一端连接在锅炉的8米平台控制柴油的压力开关处,代其春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入一位化名为强哥(身份不详)的人所驾驶的货车油箱内后盗窃柴油,因压力过大,无法放入货车油箱内。代其春就让强哥从车里拿来一个空油桶装满所盗柴油。事后,强哥给了代其春、杨光华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4、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杨光华在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由杨光华将平台的压力开关卸下后,用铁质的弯头接在手动阀门上再连接一根十几米长,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代其春就把胶管的另一端插进强哥的货车油箱内盗窃柴油。此次,代其春、杨光华以700元作为所盗窃柴油的价格,并商定由强哥事后支付。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5、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杨光华值班时在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由杨光华在平台压力开关处连接一根十几米长,直径约一厘米的胶管,代其春就把胶管的另一端插进强哥的货车油箱内盗窃柴油。强哥支付了杨光华、代其春700元,另支付上次所欠付的700元。代其春分得800元、杨光华分得6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6、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代其春与在金赤化运输煤渣的驾驶员陈建认识熟悉后并共谋盗窃金赤化的柴油,按照事前共同商量约定的方式,当晚由陈建将其车牌号为渝xx**的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1014平台3号锅炉处,代其春、杨光华盗取柴油150L,并装于陈建货车的油箱内,之后由代其春联系陈建将货车开走的方式实施了盗窃,之后,陈建支付了代其春、杨光华800元,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7、2012年10月的一天23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建随即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800元给代其春、杨光华,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8、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代其春联系陈建将其货车驾驶到金赤化1014平台发电站处后,代其春盗窃柴油150L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后,由陈建所雇佣的驾驶员将货车驶离了现场。之后,陈建支付了800元给代其春。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61元。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代其春与一个在金赤化拉煤渣,外型具有大胡子特征的驾驶员交谈过程中,约定了当晚盗窃柴油后卖给该驾驶员。当日21时许,代其春、杨光华又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并获取非法所得1400元,二人各分得7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0、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建随即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800元给代其春、杨光华,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1、2012年11月末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在联系大胡子(身份不详)驾驶员后,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装于大胡子驾驶员的货车油箱内,并获取非法所得2400元,二人各分得12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366元。12、2012年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大胡子驾驶员后,大胡子驾驶员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3号锅炉处、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法,从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盗窃柴油装于货车油箱内,获取非法所得600元,二人各分得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3、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打电话邀约陈建盗窃柴油,陈建遂即让其货车驾驶员将货车开到金赤化1014平台发电站处。之后,代其春盗取柴油150L装入陈建的货车油箱。事后,陈建支付了800元钱给代其春。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4、2013年1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的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5、2013年1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1014平台处盗窃柴油。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的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3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6、2013年2月的一天21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2元。17、2013年3月的一天,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18、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打电话联系陈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之后,代其春、杨光华用胶管分别连接于平台处对压力开关和货车油箱,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1000元给代其春,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19、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代其春与陈建联系后,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杨光华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陈建支付代其春1000元,代其春、杨光华各分得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20、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代其春与陈建联系后,陈建让他人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盗取了150L柴油装于陈建的货车油箱内,此次陈建未付款。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1120元。21、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代其春与刘云强通过事前共谋,约定由代其春、杨光华实施盗窃柴油,刘云强负责找车及联系买家的方式来共同盗窃金赤化的柴油进行非法谋利。当晚,代其春电话联系刘云强准备实施盗窃,刘云强联系了货车驾驶员娄方容后,刘云强与娄方容到桐梓县娄山关镇红花园采石场借了油罐安装于娄方容的货车上,之后,娄方容在代其春的带领下将其货车开到了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由杨光华用胶管的一端连接在3号锅炉8米平台的柴油的控制压力开关处,代其春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入娄方容的货车上所安装的油罐内,用三个小时的时间,盗窃柴油4.5吨。之后,娄方容将货车驶离现场。由刘云强联系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娄山关镇采石场,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7440元卖给了采石场的老板田世勇。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共27000元。代其春又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7960元。22、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代其春联系娄方容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3号锅炉处盗窃柴油。娄方容与刘云强联系后将其货车驾驶到代其春指定的地点后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法,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窃了4.5吨柴油装入了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次日,娄方容与刘云强一起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楚米镇龙孔村采石场,以每吨8000元,计4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石场老板郑竹云。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7960元。23、2013年5月末的一天晚上,娄方容通过幸国勇联系了购买柴油的买家后,娄方容便联系代其春进行偷油。当晚,娄方容与幸国勇一起驾驶货车到金赤化3号锅炉8米平台处。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4.5吨柴油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木瓜镇以36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960元。24、2013年6月的一天,娄方容在联系了购买柴油的买家后,就通知代其春准备盗窃偷油。当晚,娄方容驾驶其货车到金赤化3号锅炉处便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装入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将车开走,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木瓜镇卖给他人。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25、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云强与代其春联系后,刘云强便通知娄方容将其货车驾驶到金赤化3号锅炉处后离开。代其春、杨光华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的时间,盗取了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装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刘云强,刘云强再通知娄方容后,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娄山关镇大山组卖给了他人。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26、2013年6月份的一天,娄方容联系好买家后,就通知刘云强、代其春进行盗窃柴油。当晚,娄方容驾驶其货车到金赤化工3号锅炉处后便离开。代其春采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用3个小时将8米平台处的4.5吨柴油,盗取后装于娄方容的货车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将货车开走,娄方容将所盗的柴油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6660元卖给他人。后刘云强分两次付给代其春270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7590元。27、2013年6月23日,娄方容通过事先联系购买柴油的买家,便联系代其春盗窃柴油。当晚,娄方容将其货车开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便离开,代其春就用胶管分别连接的方式,将锅炉8米平台处的3.95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用3个小时盗取装于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内。之后,代其春通知娄方容驾驶货车离开现场。娄方容、刘云强便将所盗的柴油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4000元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卖给他人。后刘云强付给代其春14000元。代其春分给杨光华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柴油并发还给被害单位。2013年6月24日,娄方容与刘云强将所盗的柴油从桐梓县娄山关镇运输到桐梓县水坝塘镇,并由娄方容驾驶车辆。当日8时许,当行驶至桐梓县木瓜镇铁山村白杨湾(小地名)路段的加工房停车后(白杨湾至加工房约2公公里),娄方容下车看见所驾驶的货车货箱在漏油,所漏的柴油与雨水混合在往公路的边沟及顺着公路的斜坡往下流。娄方容随即告知刘云强货箱在漏油,刘云强下车后爬到货箱上查看,告知娄方容说油罐的盖子打开了,并让娄方容给他工具。之后,娄方容也爬上货箱,见刘云强用手将盖子盖好,并用工具将盖子敲了几下。之后,娄方容与刘云强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行驶,当行驶约一公里时,娄方容停车准备去查看油箱的盖子是否盖好。刘云强也跟着下车并爬上货箱查看,刘云强看后告诉娄方容没有漏油了,但为了更固定油罐盖子,刘云强让娄方容找来工具和铁丝加固了盖子。之后,娄方容、刘云强继续驾驶货车往水坝塘行驶。途中行驶至羊蹬镇街上停车休息时。娄方容听说其同学瞿丛刚驾驶的面包车在木瓜镇的白杨湾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经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3年6月24日8时30分许,瞿丛刚驾驶车牌号为贵C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由桐梓县城往羊蹬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在行驶至木瓜镇境内铁山村白杨湾路段时,因路面被娄方容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遗洒柴油)的污染,瞿丛刚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覆,造成了乘车人石钰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瞿丛刚、娄方容分别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8、2013年7月7日,代其春邀约周世强,周世强又邀约刘成建共谋实施盗窃金赤化的柴油。并由刘成建租借了他人的油罐和联系了喻世强的货车进行运输。当晚23时许,喻世强驾驶其车牌号为贵CB49**的货车到金赤化工有限公司,并在金赤化厂区门口搭乘了等侯在该处的代其春,由代其春带路从金赤化工南部岗亭旁的无检查设施的便道进入金赤化厂区,将车停放在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代其春便让同行的周世强、喻世强离开。然后代其春便以胶管连接的方式,用了3个小时将锅炉平台处的4.57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盗取后装于喻世强货车上的油罐内。直至次日4时许,代其春打电话给周世强来将货车开走。大约20分钟后,刘成建驾驶其轿车搭乘周世强、喻世强赶到了3号锅炉处,由喻世强将装有所盗柴油的货车离开现场,在到达金赤化工二公司厂区门口时,代其春、周世强上了刘成建所驾驶的驾车上,在到达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小地名)处时,刘成建支付给代其春27600元。后刘成建、周世强、喻世强将一起将所盗的柴油运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采石场,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计37440元卖给了田世勇。案发后,经桐梓县公安局在田世勇处扣押被盗的柴油,发还给金赤化工有限公司。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柴油价值38230元。29、2013年7月9日12时许,周世强打电话联系代其春盗窃柴油,代其春让周世强等侯其通知。当日22时许,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周世强等人到金赤化工有限公司。后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小地名)处共谋盗窃金赤化的柴油后,刘成建驾驶其轿车搭乘周世强在厂区外等候,喻世强驾驶其货车到金赤化热电3号锅炉处后离开现场。刘成建就搭乘周世强、喻世强返回县城。期间,代其春采用胶管连接的方式,将锅炉平台处的4.38吨(经侦查实验计算)柴油,盗取后装在了喻世强货车上刘成建所租借的油罐内。在装完油后,代其春打电话联系周世强等人到金赤华将车辆开走。刘成建就打电话让杨和林跟着周世强等人到金赤化工有限公司盗窃柴油。后喻世强驾驶装有被盗柴油的车辆准备离开金赤化厂区时被金赤化保安人员发现并报警,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了喻世强、周世强和杨和林。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6640元。案发后,经桐梓县公安局在喻世强处扣押了被盗柴油后,发还给金赤化工有限公司。30、2013年7月13日,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侦查人员对因涉嫌盗窃罪的代其春侦查审讯时,代其春趁侦查人员交接班时,便挣脱械具,从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区域的大门处翻墙后逃跑,后在他人的帮助下逃至广东省。2013年8月2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将其抓获。原判另认定:代其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3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代其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11月9日。案发后,桐梓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陈建家传唤陈建,但陈建未在家,后陈建于2013年7月12日主动到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其参与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原判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代其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杨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娄方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四、被告人周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五、被告人刘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六、被告人陈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七、被告人喻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八、被告人杨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代其春的上诉理由:1、仅联系周世强等人买油,不应认定为共同盗窃犯罪。2、在办案单位没有任何看管的情况下逃跑,而不是在刑拘期间逃跑,不构成脱逃罪。上诉人杨光华的上诉理由:1、没有参与第25起盗窃。2、系从犯。3、量刑过重。上诉人娄方容的上诉理由:受雇为代其春等人运输柴油获得运费,之后与代其春交易赚取差价,均没有参与盗窃,不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周世强的上诉理由:代其春称能够从金赤化工得到低价柴油,其便和刘成建商量购买来倒卖,后按照代其春的安排装油、拉油并给付购买款,代其春开具收据,不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刘成建的上诉理由:和周世强商量购买油来倒卖,后按照代其春的安排装油、拉油并给付购买款,代其春开具收据,不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和林的上诉理由:没有参与盗窃,事前也未预谋,只是购买了被盗窃的柴油,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代其春伙同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陈建、杨和林盗窃金赤化工有限公司的柴油,其中,代其春参与盗窃29次、盗窃金额357186元,杨光华参与盗窃22次、盗窃金额208323元,娄方容参与盗窃7次、盗窃金额259650元,周世强参与盗窃2次、盗窃金额74870元,刘成建参与盗窃2次、盗窃金额74870元,喻世强参与盗窃2次、盗窃金额74870元,杨和林参与盗窃1次、盗窃金额36640元,陈建参与盗窃12次、盗窃金额13573元;2、2013年6月24日,娄方容在运输所盗柴油的过程中,因柴油泄露,污染路面,造成其他车辆翻覆,致使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娄方容与翻覆车辆驾驶员负同等责任;3、2013年7月13日,代其春被抓获归案后,趁侦查人员交接班之机,挣脱械具,从侦查机关办公区域大门处翻墙逃跑”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代其春所提不应认定为共同盗窃犯罪,上诉人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所提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代其春、杨光华虽在金赤化工工作,但工作职责是负责该公司的热电维修、维护,并不负责对外销售柴油,上诉人代其春、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在侦查阶段均明确供认了各自参与盗窃金赤化工柴油的经过,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结合本案中作案的时间、作案的地点等,足以认定上诉人代其春、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参与共同盗窃的事实,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代其春所提“是在办案单位没有任何看管的情况下逃跑,而不是在刑拘期间逃跑,不构成脱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代其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为核实其供述的真实性,将其临时关押在讯问室,且派专人看管,代其春趁看守人员不备、挣脱械具,逃离关押场所,其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光华所提没有参与第25起盗窃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光华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2013年6月中旬,代其春打电话约我偷油,晚上约23点我们用第一次的方法(即采用胶管分别连接锅炉阀门和运油货车)盗了一整罐油,事后我分得1500元。油是代其春拉出去卖的,卖多少钱我没有问”,代其春在侦查阶段也供述“2013年6月中旬一天,我打电话约杨光华晚上偷油,我又联系刘云强、娄方容开车到金赤化工拉油,车开到3号锅炉后我就叫娄方容离开。之后我和杨光华按照前次的方式(即采用胶管分别连接锅炉阀门和运油货车)把娄方容货车上的油罐装满,就叫娄方容将车开走。过了几天,刘云强分两次给了我27000元;我分两次给了杨光华4000元,第一次2500元、第二次1500元”,杨光华、代其春的前述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娄方容的供述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杨光华参与了该起盗窃犯罪,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其春伙同上诉人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杨和林、原审被告人喻世强、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代其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杨和林盗窃数额巨大,陈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代其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关押在讯问室,在侦查机关侦查审讯期间,趁看守人员不备、挣脱械具,脱逃至广东,其行为还构成脱逃罪。娄方容在运输所盗柴油过程中,因处理不当,将所运输的柴油遗洒在道路上并形成安全隐患,致使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代其春所犯盗窃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所犯脱逃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杨和林所犯盗窃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陈建所犯盗窃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娄方容所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代其春、娄方容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二人数罪并罚。代其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陈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代其春和杨光华之间分工明确,积极协作、相互配合,作案后共同分配赃款,故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上诉人杨光华所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代其春、杨光华、娄方容、周世强、刘成建、喻世强、陈建、杨和林的犯罪次数、犯罪金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代其春系累犯、陈建系自首等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八人处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杨光华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