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占魁诉被告武强、王雅卿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魁,武强,王雅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苏占魁,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武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雅卿,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占魁诉被告武强、王雅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雅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4号楼13层1703,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市私字第0213**号、查封王雅卿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A栋2门202室,产权证号:140019420、查封王雅卿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15号碧水云天家园7幢3单元102室,丘权号:383110-IX-6,所有权证号:秦转字第250660号、查封王雅卿所有的蒙KQD8**号车、查封武强所有的蒙K6W9**号车。原告以杭锦旗海联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政府所在地2号营业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312024**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雅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4号楼13层1703,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市私字第0213**号;二、查封王雅卿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A栋2门202室,产权证号:140019420;三、查封王雅卿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15号碧水云天家园7幢3单元102室,丘权号:383110-IX-6,所有权证号:秦转字第250660号;四、查封王雅卿所有的蒙KQD8**号车;五、查封武强所有的蒙K6W9**号车;六、依法查封杭锦旗海联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政府所在地2号营业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31202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