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太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亮,马洪,王炜,马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洪,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炜,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枣庄市干部保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广生,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峄民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炜的工资34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炜的工资3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