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7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王锋,周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廖建昌,周安萍,吴秀贞,刘家广,廖其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758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03-8。负责人胡琪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园,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廖建昌,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安萍,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吴秀贞,女,194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家广,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廖其昌,女,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廖建昌、周安萍、吴秀贞、刘家广、廖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