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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浉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鲁荣云申请执行毛凤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荣云,毛凤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信浉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鲁荣云,女,44岁,汉族。被执行人毛凤泉,女,5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鲁荣云申请执行毛凤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凤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凤泉在银行内存款14000元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