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浉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鲁荣云申请执行毛凤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荣云,毛凤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信浉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鲁荣云,女,44岁,汉族。被执行人毛凤泉,女,5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鲁荣云申请执行毛凤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凤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凤泉在银行内存款14000元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