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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朱立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冯自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冯自果,冯自民,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495-2号原告朱立华。原告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41号。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4号观河苑小区1号楼301室。被告冯自果。被告冯自民。被告冯兴龙。原告朱立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诉前申请保全了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原告朱立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对被告提起了诉讼,现原告申请追加保全标的30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49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6套。现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其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6套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3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