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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立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树芳、李树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等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芳,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14—2号申请人李树芳。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英杰。申请人李树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对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于红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115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号)、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1902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号)、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3号院A座雍欣园1503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东私字第××号);担保人萧彩石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1589弄3××号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3)第1080**号)为申请人李树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应提供担保。担保人于红、萧彩石以自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于红、萧彩石用于担保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以价值7000万元为限)。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