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启芳与深圳市生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芳,深圳市生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赵启芳。被执行人深圳市生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永全。申请执行人赵启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生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6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生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