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启平姜文实、赵芳与焦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平,姜文实,赵芳,焦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赵启平,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原告姜文实,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芳(其为原告赵启平、姜文实之女,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被告焦荣全,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平、姜文实、赵芳与被告焦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平、姜文实、赵芳撤回对被告焦荣全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