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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启平姜文实、赵芳与焦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平,姜文实,赵芳,焦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赵启平,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原告姜文实,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芳(其为原告赵启平、姜文实之女,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被告焦荣全,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平、姜文实、赵芳与被告焦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平、姜文实、赵芳撤回对被告焦荣全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