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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国萍与严如河、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严如河,岳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张国萍,女。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严如河,男。被告岳浩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严如河、岳浩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萍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