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国萍与严如河、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严如河,岳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张国萍,女。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严如河,男。被告岳浩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严如河、岳浩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萍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