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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陶某、郑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2000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曹卫国,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甲,农民。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4月被罚款五百元、四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农民,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05年3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0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再次被该局罚款人民币伍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毛某,农民。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徐天轴、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曹卫国、被告人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预谋开设赌档,约赌并从中抽头渔利,且约定按四、三、三比例分取渔利部分。同年7月14日至16日间,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毛某等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发区祥云路10号忆亿纺织厂内三楼办公室等地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按参赌资金5%比例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均系赌档组织者;被告人陈某甲于7月15日、16日在赌档中负责抽头;被告人王某负责接引赌客,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至赌档抽头;被告人毛某负责望风。2014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再次组织赌档,并聚集吴某、王占亮等20余人,在武进区经发区祥云路10号忆亿纺织厂内三楼办公室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36105元,并从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处扣押人民币共计6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陶某、郑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陈某乙、蒋某乙等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毛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郑某、陈某甲有前科,被告人蒋某甲、王某、毛某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郑某、蒋某甲、陈某甲、王某、毛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和郑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属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不宜判处缓刑,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上列六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