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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胡建华、李道鸿、李建明、刘娟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胡建华,李道鸿,李建明,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采霞,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建华,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李道鸿,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李建明,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刘娟,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原告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华、李道鸿、李建明、刘娟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浦城古越王山泉水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达卿代理审判员  徐 虹人民陪审员  章永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