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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陆晔与朱正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陆晔。委托代理人杨志浩、王彪(均受陆晔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晔与被告朱正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晔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晔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310元、公告费300元(已由陆晔预交),由陆晔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