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于永英与于保付、王宝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英,于保付,王宝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5号原告于永英,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彬、孟杰,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英与被告于保付、王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英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