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于永英与于保付、王宝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英,于保付,王宝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5号原告于永英,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彬、孟杰,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英与被告于保付、王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英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