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龙刚与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刚,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赵龙刚被执行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赵龙刚与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20×××29的存款人民币677762.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