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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韩祖顺与林元财、卓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38-1号原告韩祖顺。被告林元财。被告卓玉娥。被告林俊鹏。被告林萍。被告林俊凤。被告广西恒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秀安路口恒博医院七楼。法定代表人:林元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祖顺诉被告林元财、卓玉娥、林俊鹏、林萍、林俊凤、广西恒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祖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元财、卓玉娥、林俊鹏、林萍、林俊凤、广西恒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50476.4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祖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韩祖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林元财、卓玉娥、林俊鹏、林萍、林俊凤、广西恒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50476.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