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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银文诉被告盐边县红民烤烟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攀枝花市攀申烟叶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银文,盐边县红民烤烟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攀枝花市攀申烟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罗银文,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红民烤烟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何志忠,该合作社董事长。被告攀枝花市攀申烟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郭明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银文诉被告盐边县红民烤烟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攀枝花市攀申烟叶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银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银文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1.29元,由原罗银文负担。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杨明均人民陪审员  黄尔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