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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4号原告蔡某,德清县乾元镇金火村南埭于30号。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