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黄某某,女,1957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那兴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骂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咯叽、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无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原告丧失了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4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多年,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重大问题。虽然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出现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序。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感情及家庭,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为对方着想,生活中互谅互让,正确对待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那兴邦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