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玉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天宝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玉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孟玉贤,女。申请人孟玉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天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玉贤诉称,我与被申请人郑天宝系夫妻关系,郑天宝婚生一名女孩郑林林,郑天宝父母已经去世,其于2009年10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郑天宝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郑天宝,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孟玉贤系夫妻关系,郑天宝于2006年10月27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在此期间一直与家里未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天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郑天宝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婚生一名女孩,无父母。父亲郑国岐于2005年3月23日去世,母亲佐桂琴于1994年2月12日去世。本院认为,郑天宝从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6年多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均无下落。申请人孟玉贤系郑天宝妻子,是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天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鹏翀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