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孟凡顺与李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顺,李涛,孙丽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孟凡顺,男,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李涛,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孙丽霞,女,住平乡县。申请人孟凡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丽霞名下的冀ETV7**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孙丽霞名下的冀ETV7**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就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公众号“”